“独墅湖杯 ”中国医药创新品牌评选 “独墅湖杯 ”中国医药创新品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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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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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墅湖杯”医药创新品牌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推动中国优质创新品牌国际化的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医药创新品牌评选中的积极作用,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以下称“中国药促会”)和苏州工业园区共同主办“独墅湖杯”医药创新品牌评选(以下称“品牌评选”)。为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品牌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品牌评选以推动中国医药创新发展为核心,严格按照国际创新标准和科学奖项的同行评议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专家推荐、资格认定、初审、复审、公示、终审、颁奖的程序,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为满足重大临床需求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药物,推动创新药物临床研究和药物研发水平显著提升的个人(包括海外华人或华侨),可以参加创新品种和人物奖项的评选;积极投资国内早期医药创新研发的金融投资机构可以参加投资机构奖项的评选。

第四条  中国药促会负责品牌评选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品牌评选组织及评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推荐专家的组成

中国科学院化学部、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及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的院士以及中国药促会、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药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罕见病联盟的各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级别专家具有项目推荐资格。

第六条 推荐专家职责

(一)依照本评选设立奖项和评选标准,客观、公正地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品种、人物和机构;

(二)在复审会议上介绍推荐的候选项目;

(三)对完善品牌评选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七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组成

中国药促会负责聘请药学、医学、药物经济学及相关专业领域知名专家,组建品牌评选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由评审专家委员会共同推选。根据需要,评审专家委员会可以聘请国际国内知名专家担任名誉主任委员。

评审专家可以同时担任推荐专家。

第八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二)管理或主持过国家或者国际医药相关项目课题研究;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为人公正。

第九条评审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评审专家委员会应当依照本评选的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按时完成项目初审并出席复审、终审评审会议,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三)对完善品牌评选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对评审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品牌评选全过程及候选项目涉及需要保密的技术相关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项目情况、评审意见、结果等,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需要保密的评审项目资料;评审工作结束后,交回全部评审材料;

(二)凡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或其所在机构相关项目入围候选项目的,在评审专家评审该奖项时应予回避。与被推荐项目或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在评审该奖项时主动回避;

(三)评审专家不得索要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任何利益。

第十一条  品牌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药促会,负责品牌评选工作的管理、推荐项目资料收集,根据品牌评选标准对推荐项目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组织评审会议等工作;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公证机构对品牌评审会议及评选结果进行公证监督。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二条  品牌评选设置如下奖项

(一)创新品种奖项

1、最具临床价值(上市)创新药

2、最具临床价值(上市)改良型新药

3、最具临床价值(上市)儿童新药

4、最具临床价值(上市)罕见病新药

(二)创新人物奖项

1、最具影响力药物临床研究领军人物

2、最具影响力药物研发领军人物

1)最具影响力药物研发领军人物(国内)

2)最具影响力药物研发领军人物(海外华人和华侨)

3、医药创新特殊贡献奖/医药创新终身成就奖

以上奖项原则上获奖者为1个品种或者1人。为鼓励国内临床研究者、药物研究工作者积极开展基础、临床、转化研究,临床研究领军人物、药物研发领军人物奖项均可两人并列获奖,分享该奖项奖金。

(三)最具活力药物创新投资机构奖(不超过5个)

(四)设置提名奖

除“最具活力药物创新投资机构奖”外,其余奖项均设置提名奖;提名奖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但参与复审的项目和人物数量少于3个,则该奖项不设置提名奖。

第十三条  入围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品种、个人和机构,经推荐专家推荐可参加品牌评选相应奖项的评审:

(一)创新品种:由在中国依法注册的机构研发上市,为满足我国重大临床需求、填补临床空白或实现重大临床替代做出突出贡献的已上市的创新型/改良型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天然药物,以及按照药品管理的疗法、诊断试剂等。

(二)创新人物:为我国药物研发、临床研究水平的提高做出过重大贡献、发挥了重大促进作用的中国科学家及海外华人和华侨科学家。

为我国药物研发、临床研究水平的提高或我国医药创新政策环境的改革完善做出显著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将被授予医药创新特殊贡献奖或医药创新终身成就奖。

(三)投资机构:在中国依法注册,积极投资满足我国重大临床需求创新药物/疗法早期研发的投资机构。

第十四条  奖金设置

品牌评选对人物奖项设置奖金奖励制度,给予获奖个人以奖金奖励。获得创新人物提名奖的个人每人奖励10万元;获得创新人物奖的个人每人奖励50万元,获得特殊贡献或终身成就奖的个人每人奖励80万元。如人物奖项最终评选2人并列获奖,则并列获奖者平分该奖项奖金。

 

第四章  评选原则

第十五条  品牌评选活动以“临床、经济与社会价值”贡献率等多方位指标作为评价标准,评选出满足临床重大需求、促进医药创新突破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品种,以及推动中国医药创新研发能力提升、促进创新体系构建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并予以奖励。

投资机构评选以机构投资全球创新药(1类)品种个数、参与投资阶段,投资项目的临床与社会价值等客观证据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  候选项目推荐原则

同一推荐专家针对同一个奖项只能推荐一个项目,针对不同奖项最多推荐两个项目。一个项目须获三位推荐专家共同联名推荐方可参与初审;推荐专家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主推荐专家,主推荐专家负责在复审会议上介绍推荐项目情况。

主推荐专家需按要求填写项目推荐书,并按项目评价表要求在指定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真实、可靠的项目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依据各奖项评价标准,对候选项目的说明及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品牌评选办公室;品牌评选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对各申报项目的综合评价,提出进入复审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召开复审会议,依据各奖项评价表的评分标准,对复审项目进行综合评分,除最具活力药物创新投资机构奖项外,总分排名前三且获参会评审委员过半数同意以及最终通过公示的参评项目获得各奖项入围提名奖资格。

入围提名奖资格项目所在机构及个人,接到项目入围奖项资格通知后,应向品牌评选办公室提交经主推荐专家知晓/签字、项目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保证出席颁奖典礼的承诺书(单位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创新人物本人签字),不提交承诺书者取消入围资格。

入围提名奖资格的项目名单将对外公示。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发现重大问题的,品牌评选办公室将组织开展调查;调查资料将提交评审专家终审会议作为终审评选参考资料。凡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重大问题,经查证确有证据表明不符合评选要求的入围提名奖项目,将取消其入围资格。

第十九条  品牌评选终审专家由评审专家委员会涉及入围提名奖项目相关专业领域的院士或者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终审专家数应为奇数。终审专家需对各奖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各奖项最终得票数最高且获半数以上终审专家通过者获得该奖项。

第二十条  品牌评选活动各奖项评选采取“宁缺毋滥”原则。复审评选出现末位并列、终审评选出现并列第一或者均未获评审专家半数以上通过时,评选规则如下:

1、复审评选

若奖项参评项目总平均得分出现末位并列且均获参会复审专家半数以上同意,首先按评价表子项得分权重由高至低对二者进行子项平均得分比较,子项平均得分高者获得提名奖入围资格;若二者所有子项平均得分完全相同,二者可并列获得提名奖入围资格;入围资格总数不得超过3项或者3人。

2、终审评选

若出现同一奖项两个项目得票数并列第一,须进行第二次无记名投票,得票数高且获出席会议终审专家半数以上通过者获奖;对于允许并列获奖项目,若第二次无记名投票两个项目得票数仍相同或者仅相差1票,二者可并列获奖;若第二轮无记名投票两个项目仍均未获出席会议终审专家半数以上通过,则该奖项最终空缺。

第二十一条  品牌评选的评审管理、评奖程序由品牌评选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品牌评选获奖项目将在颁奖典礼上予以公布,并由主办方颁发证书和奖金。

品牌评选结果由品牌评选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品牌评选办公室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提交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结果等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品牌评选办公室组织的初审、复审或终审会议等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品牌评选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依照本办法规定增补其他有资格的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品牌评选获奖品种、人物及投资机构,原则上获奖后三年内不得重复参评获奖项目(不包括获提名奖项目或者人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评审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药促会品牌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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